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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表

车牌代码属地如下,不能保证完全,因为有行政区划的调整

北京市(京)

京A、京C、京E、京F、北京市(城区),京G 北京市(远郊区), 京B 出租车,京O警察

天津市(津)

津A、津B、津C、天津市 ,津E 出租车

上海市(沪)

沪A、沪B、沪D 上海市区,沪C 远郊区

重庆市(渝)

渝A 重庆市区(江南),渝B 重庆市区(江北),渝C 永川区,渝F 万州区,渝G 涪陵区,渝H 黔江区

河北省(冀)

冀A 石家庄,冀B 唐山,冀C 秦皇岛,冀D 邯郸,冀E 邢台,冀F 保定,冀G 张家口,冀H 承德,冀J 沧州,冀R 廊坊,冀T 衡水

河南省(豫)

豫A 郑州,豫B 开封,豫C 洛阳,豫D 平顶山,豫E 安阳,豫F 鹤壁,豫G 新乡,豫H焦作,豫J 濮阳,豫K 许昌,豫L 漯河,豫M 三门峡,豫N 商丘,豫P 周口,豫Q 驻马店,豫R 南阳,豫S 信阳,豫U 济源

云南省(云)

云A 昆明,云B 东川(已取消,并入昆明),云C 昭通,云D 曲靖, 云E 楚雄彝族,云F 玉溪,云G 红河哈尼族,云H 文山壮族苗,云J 思茅,云L 大理白族,云K 西双版纳,云M 保山,云N 德宏傣族,云P 丽江,云Q 怒江僳族,云R 迪庆藏族,云S 临沧

辽宁省(辽)

辽A 沈阳,辽B 大连,辽C 鞍山,辽D 抚顺,辽E 本溪,辽F 丹东,辽G 锦州,辽H 营口,辽J 阜新,辽K 辽阳,辽L 盘锦,辽M 铁岭,辽N 朝阳,辽P 葫芦岛,辽V 省直机关

黑龙江省(黑)

黑A 哈尔滨 ,黑B 齐齐哈尔,黑C 牡丹江,黑D 佳木斯,黑E 大庆,黑F 伊春,黑G鸡西,黑H 鹤岗,黑J 双鸭山,黑K 七台河,黑L 松花江行署,黑M 绥化,黑N 黑河,黑P 大兴安岭

湖南省(湘)

湘A 长沙,湘B 株洲,湘C 湘潭,湘D 衡阳,湘E 邵阳,湘F 岳阳,湘G 大庸,湘H 益阳,湘J 常德,湘K 娄底,湘L 郴州,湘M 零陵,湘N怀化,湘P 湘西州

安徽省(皖)

皖A 合肥,皖B 芜湖,皖C 蚌埠,皖D 淮南,皖E 马鞍山,皖F 淮北,皖G 铜陵,皖H安庆,皖J 黄山,皖K 阜阳,皖L 宿州,皖M 滁州,皖N 六安,皖P 宣城,皖Q 巢湖,皖R 池州

山东省(鲁)

鲁A 济南,鲁B 青岛,鲁C 淄博,鲁D 枣庄,鲁E 东营,鲁F 烟台,鲁G 潍坊,鲁H 济宁,鲁J 泰安,鲁K 威海,鲁L 日照,鲁M 莱芜,鲁N 德州,鲁P 聊城,鲁Q 临沂,鲁R 菏泽,鲁U 青岛开发区,鲁V 威海增补,鲁W 济南增补

新疆维吾尔(新)

新A 乌鲁木齐,新B 昌吉回族,新C 石河子,新D 奎屯,新E 博尔塔拉,新F 伊犁哈萨,新G 塔城,新H 阿勒泰,新J 克拉玛依,新K 吐鲁番, 新L 哈密,新M 巴音郭,新N 阿克苏,新P 克孜勒苏柯,新Q 喀什,新R 和田

江苏省(苏)

苏A 南京,苏B 无锡,苏C 徐州,苏D 常州,苏E 苏州,苏F 南通,苏G 连云港,苏H淮阴,苏J 盐城,苏K 扬州,苏L 镇江,苏M 泰州,苏N 宿迁

浙江省(浙)

浙A 杭州,浙B 宁波,浙C 温州,浙D 绍兴,浙E 湖州,浙F 嘉兴,浙G 金华,浙H 衢州,浙J 台州,浙K 丽水,浙L 舟山

江西省(赣)

赣A 南昌,赣B 赣州,赣C 宜春,赣D 吉安,赣E 上饶,赣F 抚州,赣G 九江,赣H 景德镇,赣J 萍乡,赣K 新余,赣L 鹰潭

湖北省(鄂)

鄂A 武汉,鄂B 黄石,鄂C 十堰,鄂D 沙市,鄂E 宜昌,鄂F 襄樊,鄂G 鄂州,鄂H 荆门,鄂J 黄岗,鄂K 孝感,鄂L 咸宁,鄂M 荆州,鄂N 郧阳,鄂P 宜昌,鄂Q 鄂西州

广西壮族(桂)

桂A 南宁,桂B 柳州,桂C 桂林,桂D 梧州,桂E 北海,桂F 南宁地区(已撤销,部分并入南宁市,部分成立崇左市),桂G 柳州地区(已撤销),桂H 桂林地区(已撤销),桂J 梧州,桂K 玉林,桂M 河池,桂L 百色,桂N 钦州,桂P 防城

甘肃省(甘)

甘A 兰州,甘B 嘉峪关,甘C 金昌,甘D 白银,甘E 天水,甘F 酒泉,甘G 张掖,甘H武威,甘J 定西,甘K 陇南,甘L 平凉,甘M 庆阳 ,甘N 临夏回族,甘P 甘南藏族

山西省(晋)

晋A 太原,晋B 大同,晋C 阳泉,晋D 长治,晋E 晋城,晋F 朔州,晋H 忻州,晋J 吕梁,晋K 晋中,晋L 临汾,晋M 运城

内蒙古(蒙)

蒙A 呼和浩特,蒙B 包头,蒙C 乌海,蒙D 赤峰,蒙E 呼伦贝尔盟,蒙F 兴安盟,蒙G锡林郭勒盟,蒙H 乌兰察布盟,蒙J 伊克昭盟,蒙K 巴彦淖尔盟,蒙L 阿拉善盟

陕西省(陕)

陕A 西安,陕B 铜川,陕C 宝鸡,陕D 威阳,陕E 渭南,陕F 汉中,陕G 安康,陕H 商洛,陕J 延安,陕K 榆林,陕U 省直机关 ,陕V 杨凌农业开发区

吉林省(吉)

吉A 长春,吉B 吉林,吉C 四平,吉D 辽源,吉E 通化,吉F 白山,吉G 白城,吉H 延

边朝鲜族

福建省(闽)

闽A 福州,闽B 莆田,闽C 泉州,闽D 厦门,闽E 漳州,闽F 龙岩,闽G 三明,闽H 南平,闽J 宁德,闽K 省直机关

贵州省(贵)

贵A 贵阳,贵B 六盘水,贵C 遵义,贵D 铜仁,贵E 黔西南州,贵F 毕节,贵G 安顺,贵H 黔东南州,贵J 黔南州

广东省(粤)粤A 广州,粤B 深圳,粤C 珠海,粤D 汕头,粤E 佛山,粤F 韶关,粤G湛江,粤H 肇庆,粤J 江门,粤K 茂名,粤L 惠州,粤M 梅州,粤N 汕尾,粤P 河源,粤Q阳江,粤R 清远,粤S 东莞,粤T 中山,粤U 潮州,粤V 揭阳,粤W 云浮,粤X 顺德,粤Y 南海,粤Z港澳进入内地车辆

青海省(青)

青A 西宁,青B 海东,青C 海北,青D 黄南,青E 海南州,青F 果洛州,青G 玉树州,青H 海西州,

西藏(藏)

藏A 拉萨,藏B 昌都,藏C 山南,藏D 日喀则,藏E 那曲,藏F 阿里,藏G 林芝

四川省(川)

川A 成都,川B 绵阳,川C 自贡,川D 攀枝花,川E 泸州,川F 德阳,川H 广元,川J 遂宁,川K 内江,川L 乐山,川M 资阳,川Q 宜宾,川R 南充,川S 达县,川T 雅安,川U 阿坝藏族,川V 甘孜藏族,川W 凉山彝族,川X 广安,川Y 巴中, 川Z 眉山

宁夏回族(宁)

宁A 银川,宁B 石嘴山,宁C 银南,宁D 固原

海南省(琼)

琼A 海口,琼B 三亚,琼C 琼北

在文化历史的沉淀中 中国车牌的变更

在清光绪27年(1901年)的那个冬天,匈牙利人李恩时(Leinz)将2辆汽车带入了上海,同年腊月廿一日(1902年1月20日),经公共租界工部局例会上讨论,决定暂时先给这两辆进口“自动车”发放临时牌照以便管理。至此,拉开了中国汽车“户口”管理的帷幕。在上海市公安博物馆里,在文化历史的沉淀中,记者寻觅到了汽车管理发展的脚步……

建国前的车牌

上海的道路交通管理始于晚清,民国时期,由公用局主管车辆牌照发放、机动车驾驶员考核等事务。1902年,伴随着中国的第一块牌照的诞生,工部局决定在当年(1902年)下半年增设汽车执照这个专门项目。

据了解,解放前的汽车牌照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由各个地方决定车牌样式进行发放。一时之间,中国大地上,可以见到各种款式的汽车牌照。

建国后的车牌

而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汽车数量的增长,与时俱进,汽车牌照也数易其容,历经了三次演变过程。

第一变:顺序式

牌照大名:顺序式机动车牌照

诞辰:1951年

数量:好比天上的星星

特点:自1960年起,公安机关统一规范牌照大小、标色、材质,并按照全国省、市、自治区序列号排序。其材质由最初的铁质到13年改成塑料质,其后于1986年改成铝合金材质。这种顺序式是我国持续时间最长的一种车牌组合方式。

样式:牌照分为两行,上面一行小字表示“发证机关代码”,省市区全名+两位数字序号(01–99,使馆车是三位数)。下面一行大字是五位编码。小车绿牌,大车红牌,外籍车黑牌(“黑牌车”就是从那个时候叫起的),教练车、试验车蓝牌,等等。上面一行小字的序号表示省内各市,顺序和现行的的A,B,C……基本相同。从其格式分布中,可以看出有日本车牌格式的踪影。其具体的方式是,先由工厂批量制作好车牌,然后由车管部门按号牌顺序发放给车主。1994年开始逐步被取代。

死亡日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

死因:不适应时代发展。这种发放方式在相安无事30多年后,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吉祥号”出现后;许多人走关系要“好号”,引发了很大矛盾。此外,车辆迅猛增加,原有数目也已不能满足需要。一方面是车管部门有苦难言,相关的管理人员整天被熟人围着,整天接无数个要号牌的电话。一方面却是老百姓不满意,其间也滋生了许多的腐败。

第二变:

大名:机动车牌照

诞辰:1992年

数量:好比地上的蚂蚁

特点:为解决车管部门和群众之间因车牌号码而产生的矛盾,也为了杜绝腐败滋生的土壤。车牌发放实施“电脑选号”,也就是把50个或者100个号牌分为一段(或叫一组),然后输入微机,让车主当场随机抽取。这种方式看似公平、公正,可个别地方的车管部门、个别人,却暗中私下预留一些号牌,并以不法手段高价出让、中饱私囊;再加上机动车数量年年猛增,车牌的容量也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样式:样式就是目前正在使用的汽车牌照样式,从设计不难看出是借鉴了欧共体(现欧盟)的车牌样式。牌照的样式是1992年定的,最先在乌鲁木齐、大庆等地先试行,1994年夏天才在全国大规模换发。与顺序性相比,只有一行字,字体大了许多。这是为了进一步有利于目视识别和探头拍照识别,有利于追查逃逸。

死亡日期:2002年8月一度有被个性牌照取代的危险,后被抢救过来。

当时死因:最初设想,牌照五位编码中只有第一位允许字母。这样编码理论上只有34万容量,很多大城市早已饱和。直辖市可以避免这个问题。京A饱和了还有京C京E京F京H……沪A饱和了还可以用沪B沪D沪E……可省辖市不行。青岛把鲁B用完了不能去用鲁C啊,那是人家淄博的。只能新开一个鲁U。广州、深圳就惨了,广东把24个字母早就全分配完了,连粤Z都分给港澳了。没办法,于是出现了诸如“粤A–3A456”、“粤B–AB123”等新格式。这种新格式最早是广州深圳发明的,现在许多城市如杭州、南京、成都、武汉、苏州也都纷纷用。

第三变:个性牌照

大名:二OO二式个性化机动车牌照

诞辰:2002年8月12日

数量:7002个

特点:同样是微机管理,但比号牌在容量上整整大了100位。也就是说,用这种方式后,北京市可供选择的机动车号牌将有3600万个。“二OO二”式号牌广大,可以在字母和数字里表达个人意愿。从中也可以反映出车辆管理的演变过程以及演变原因,经济高速发展、车辆大量进入普通百姓家庭。02式把号码段容量扩大到了几千万,同时实现了个性化选号,最大程度地满足了车主的心理需求,刺激了汽车消费,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样式: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则用国际通用的浅底黑字,小型车是白蓝渐变色为底,黑字编码。02式牌照的设计明显借鉴了美国的车牌格式。美国车牌上面一行小字是州名,中国02式车牌也把表示地名的“发证机关代码”写在上面一行(小字)。有一个汉字和一个大写的英文字母,前者是所属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简称,如京、津、浙、粤等,后者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的顺序代码。如:京A,代表城八区的机动车;京G,代表远郊区县的机动车。下面的大字是编码,也模仿美国分为左右两段的格式。这也是新式号牌最吸引人的地方——车主可以按各自的要求随心所欲组合车号,譬如把姓名拼音缩写或对自己有特殊意义的纪念日编排到车号里面去。号码分为前三位和后三位两个部分,号牌编号字符的自主编排组合方式共分下列3种,为三位加三位结构,不得缺位:(一)3位英文字母和3位数字,如:ABC?123;(二)3位数字和3位英文字母,如:123?ABC;(三)3位数字和3位阿拉伯数字,如:123?456。

死亡日期:2002年8月21日,刚满10天时就不幸夭折。

死因:公安部要求,理由是“技术原因”,具体不详。而据一些业内专家推测,新车牌与驰名商标、知名公司名称之间的冲突以及部分车号不符合社会规范,出现了几个IBM、BTV、SEX、USA911等搞笑版本,可能是新车牌紧急叫停的重要原因。

前景:有望死而复生。有关部门答复是:肯定发放“二OO二式”车牌照,具体时间将视“技术完善”情况而定。

附:部分个性化车牌

■FBI001:FBI,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缩写。

■UFO001:第一个不明飞行物。

■BMW007:宝马车与这个牌照一起用可以说是绝配。

■GOD945:上帝就是我。

■CHN001:这个车号产生在深圳,可以说是最尊贵的一个车号了,中国第一号!

■MAN001:男人中的第一!

■YES518:非常肯定“没错!我要发!”

■ILU521:ILU寓义“ILoveyou”,“我爱你我爱你”。

■GBB988:乖宝宝叫爸爸。

92是车牌的一些规定

大型民用车,牌照为黄底黑宇

小型农用车,牌照为蓝底白字

公安专用汽车,牌照为白底红“警”字后面黑字

大使馆外籍汽车,牌照为黑底白字及红色“使”字标志。其他外藉汽车,牌照为黑底白字。

学习车牌照为黄底黑字,数字前有“学”字标志。

试车牌照为白底红字,数字前有“试”字标志。

临时牌照为白底黑字,数字前有“临时”二字。

汽车补用牌照,为白底黑字。

各地发放牌照序列规则不尽相同,有的全市(州、盟)统一按顺序发放,有的按照所辖县市区分号段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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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内含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细则。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院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细则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细则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本细则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市区(清浦区、清河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区)(各县及淮阴区、楚州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附表一执行。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2、征收精养鱼池(含特种养殖)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3、征收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的,市区和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

4、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计算。

5、征收未利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

6、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第七条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1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13000元、各县(区)11000元。

征收耕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该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市区为13000元、各县(区)为11000元。

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以亩/人为单位计算,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但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不足0.1亩的,按0.1亩计算。

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1亩以上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每亩1人计算。

以前已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数量,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数量。

2、征收未利用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2、可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附表六。

3、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代替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4、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区)有关文件执行。征收其他范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具体见附表七。

5、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通告、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第九条各县(区)人民、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乡镇、街办和有关部门配合国土部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数据库;配合公安部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和户籍管理工作。建立数据库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建立数据库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报市备案。

对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各县(区)人民、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上报市批准,办理撤销村民小组建制手续。

第十条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补偿给国有场圃。

建设占用撤组转户后收归国有土地的,参照本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征地前人均耕地按0.1亩计算。

第三章 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区)人民统一负责。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1、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2、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4、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市、县(区)人民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市区每亩9000元,各县(区)每亩8000元。

市区提取资金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批准后实施。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进入个人帐户的安置补助费市区每人为13000元,各县(区)每人为11000元;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额除以被征地农民总人数再乘以70%。

市、县(区)人民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出资足额转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1、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2、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3、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4、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县(区)人民确定。确定后,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

被征地农民产生和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报市备案。

第十七条第一年龄段人员,按市区一次性领取5000元、各县(区)一次性领取4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细则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各级应当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选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根据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见附表八。市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并予以公布执行。

第二年龄段人员以后在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可将剩余的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折算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缴费年限(工龄)。折算方法:按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各年度自由职业者缴费折算(含利息并不低于最低缴费额)。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后不愿意折算为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缴费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领取后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按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市、县国土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县(区)人民确定并公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足额支付;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剩余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相关权利人不得拖延交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取得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被征地农民的,市、县(区)国土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存入指定的财政专户(银行账户),即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被征地农民确定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市、县(区)国土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批准时间,书面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乡(镇)、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一条征收城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土地且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市、县(区)国土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支付给其所有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后,应首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比较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通过后,按时足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第二十二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应当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民求职需要,以定向培训的方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培训重点面向16至45周岁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免收培训费,培训费结算办法参照《淮安市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各县(区)人民应取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创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施行前征收土地方案已经院、省人民批准的,仍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给予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的,从本细则实施当月起按本细则规定标准执行,高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用地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征收土地有关费用的,不予报批用地。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关于改革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长期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试行)》(淮发〔2003〕50号)、《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淮发〔2004〕33号)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市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04〕56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

耕地类别 单位

前3年平均年产值

市区 各县(区)

一般耕地 元/公顷 21000

(1400元/亩) 18000

(1200元/亩)

菜地

露天菜地

元/公顷 24000

(1600元/亩) 21000

(1400元/亩)

大棚菜地

元/公顷 27000

(1800元/亩) 24000

(1600元/亩)

注:1、菜地指连续种植蔬菜3年以上的耕地;

2、粮菜轮作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一般耕地和菜地前3年

平均年产值的平均数执行。

附表二:

青 苗 补 偿 标 准

类 别

单 位

补 偿 标 准

市 区 各 县(区)

蔬菜 元/公顷 15000 12000

粮食作物 元/公顷 13500 10500

经济作物 元/公顷 13500 10500

水生作物 元/公顷 12000 9000

鱼池 元/公顷 12000 9000

注: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2、精养鱼池按鱼池标准的1. 2倍补偿,特种养殖按鱼池标准

的1.8倍补偿;

3、青苗等产物由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清除并归其所有。

附表三:

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 种 砍伐补偿 移植补偿 合理密植株数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 6600元/亩 900元/亩 60株/亩

枣、石榴、山楂、板栗 4800元/亩 900元/亩 60株/亩

葡萄 4800元/亩 900元/亩 60株/亩

湖桑 2000元/亩 500元/亩 1000株/亩

注:

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2、生长期3年以上(含3年)的,按砍伐补偿,1年以上3年以下的

按砍伐补偿标准的60%补偿,1年以下的,按移植补偿;

3、果树苗圃可移植季节的,按每平方米6元补偿;不可移植季节

的,按每平方米13元补偿;

4、凡密植度小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移植补偿标准按

上表砍伐、移植标准除以合理密植株数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

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标准补偿;

5、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一种地上附着

物为主补偿,套种套植品种按相应品种青苗补偿费标准的

80%补偿;

6、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附表四: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 别 规格 单位 补偿

标准

零星树木 移植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按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密植度大于每平方米1株的,移植费按每平方米6元补偿 5公分以下

5-10公分以下 元/株

元/株 5

l0

砍伐补偿 意杨、泡桐、水池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人所有 10-15公分以下

15-25公分以下

25-35公分以下

35公分以上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100

80

60

50

桑等其它生长较慢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人所有 10-15公分以下

15-20公分以下

20-30公分以下

30公分以上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100

80

60

40

竹林 元/平方米 4

杞柳等

三条 元/丛 4(每平方米超过3丛的,按每平方米10元补偿)

花木苗圃移植 1、生产性花木,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植按每平方米6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10—15元给予补偿;

2、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l0元给予补偿;

3、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注: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附表五:

林 木 补 偿 标 准

类别 林 龄 单 位 补偿标准

新造林 元/株 4

林 幼龄林 万元/公顷 意杨 3.6

水池杉 3.6

泡桐 3

刺槐、柳、国外松 3

其它 3

中龄林 万元/公顷 意杨 2.7

水池杉2.7

泡桐2.4

刺槐、柳、国外松 2.4

其它 1.8

近熟林 万元/公顷 意杨1.5

水池杉 1.5

泡桐1.2

刺槐、柳、国外松1.2

其它0.9

成熟林 万元/公顷 意杨 0.9

水池杉0.9

泡桐 0.6

刺槐、柳、国外松 0.6

其它0.45

注:1、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和3倍补偿;凡持

有林木林权证的,补偿标准相应提高20%;

2、征占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经营单位限期伐除并归其收益或支

配。

附表六:

其它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喷灌 元/公顷 18000

沼气池 直径3米以下 元/只 1000

直径3米以上 元/只 1400

炉灶 砖砌单眼 元/只 120

砖砌双眼 元/只 180

砖砌三眼 元/只 220

水井 手压井 元/眼 150

砖砌 元/只 900

水泥管 元/米 直径40CM以下30

直径40CM以上50

猪牛

羊舍 砖砌 元/平方米 40

土墙 元/平方米 8

简易 元/平方米 5

粪坑 缸式 元/只 40

砖砌 元/平方米

30

院墙 土壁 元/平方米 8

乱砖 元/平方米 1 5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院墙 整砖 元/平方米 30

厕所 砖砌、有顶盖 元/平方米 50

砖砌、无顶盖 元/平方米 30

简易 元/平方米 15

打谷场 水泥地面 元/平方米 30

迁坟 单棺 元 240

240

双棺 元 300

300

拾骨 元 120

120

蔬菜大棚 竹木骨架、塑料薄膜 元/平方米 4

钢架、塑料薄膜 元/平方米 7

花卉、果树大棚 钢架结构 元/平方米 14

水泥涵管 直径30CM以下 元/米 10

直径30-60CM以下 元/米 20

直径60CM以上 元/米 40

注:

1、电力、广播、通讯杆线、有线电视及相关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2、水产养殖、特种养殖设施能迁移的,给付迁移费;不能迁移的,

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3、自建道路、电灌站、排涝站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合理补偿。

附表七:

农村房屋拆迁重置价(指导价)

类别 等级

结构、装修以及设施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钢筋

混凝土结构 多层建筑,层高3.2-3.8米,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或整板基础,框架结构,外墙面砖或乳胶漆,内墙中级抹灰、乳胶漆,水磨石或地砖地坪,铝合金门窗或木门窗,水、电、卫、消防设施齐全。 750

砖混

结构 一级 平均层高2.8-3.0米,砖或钢筋混凝土基础,240实心砖墙,房屋设置构造柱,层层圈梁,双层屋面,外墙贴面砖,内墙涂料,钢筋混凝土楼梯、阳台、水泥地面,塑钢窗、铝合金窗或木门窗。水电卫齐全。 500-550

二级

平均层高2.8-3.0米,砖基础,240实心砖墙,层层圈梁,现浇或多孔板屋面,坡屋面房,有较好的木桁条、屋面板、内墙涂料,外墙混合砂浆(含外墙涂),水泥地面,较好的木门窗,有水电。 420-480

平均层高2.8-3.0米,砖基础,180或240砖墙,有圈梁,现浇或多孔板屋面,坡屋面房,杂木桁条、屋面板、内墙涂料,外墙沟缝或混合砂浆粉刷,水泥地面,木门窗,有水电。 390-430

四级

平均层高2.4-2.6米,砖基础,180或120砖墙,平板屋面,外墙沟缝,水泥地面,木门窗,有水电。 310-350

砖木

结构 一级

一级

层高(檐高)2.8-3.0米,砖或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实砌240mm砖墙,松杉木桁条,密集、合缝的屋面板或旺砖椽子、平瓦屋面,室内光通风良好,内外墙抹灰,表面刷涂料,铝合金或较好木门窗,水泥地面,水电设施齐全。 400-450

类别 等级 结构、装修以及设施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砖木

结构 二级 层高(檐高)2.8-3.0米,砖基础,实砌240mm砖墙,较好杂木或水泥桁条、屋面板、木门窗,水泥砂浆地面,内墙涂料,水电设施齐全。 370-410

层高(檐高)2.8-3.0米,实砌240mm砖墙,内墙涂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和椽条芦席,平瓦屋面。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 320-360

四级 层高(檐高)2.8-3.0米,180mm墙,空斗墙或土坯墙,外墙砂浆沟缝,内墙涂料,杂木桁条,稀疏的屋面板和椽条芦席,平瓦屋面。木门窗,简易水泥地坪,光、通风一般,水电设施齐全。 280-320

简易

结构 一级 檐高2.8-3.0米,180mm墙,空斗墙或土坯墙,简易屋瓦面,杂木或毛竹桁条,砖地坪,水电到户。 160-180

二级 檐高2.8-3.0米,乱砖或土坯墙,泥土地坪,简易门窗,毛竹桁条,石棉屋面。 90-120

草房 100

注:1、已纳入房屋等级评定的项目和室内、院内水电不再另行补偿;

2、单位面积指建筑面积;

3、主房为草房,且无其他住房的,按简易结构一级标准照顾确定;

4、房屋拆除由拆迁户自拆或征、用地单位负责。房屋由拆迁户自行

拆除的,拆除物归拆迁户所有;由征地单位或用地单位组织拆除

的,拆除物归征地单位或用地单位所有;

5、所有补偿的房屋必须是经依法批准有合法手续的。违法占地、违

法建筑不予补偿;

6、本表适用于城市、县城镇规划建成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后新建房屋用地由拆迁户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7、各县可根据本指导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实施

细则。

附表八: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地 区 年 龄 段 保障标准(元/月)

养老金 生活补助费

市区 第二年龄段 / 120

第三年龄段 / 100

第四年龄段 140 /

各县区 第二年龄段 / 100

第三年龄段 / 80

第四年龄段 120 /